投資移民計劃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來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適合香港投資移民計劃的人士:
(一) 將根據計劃申請來港的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 650萬元 增至 1000萬元; 及
(二) 房地產暫停列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計劃規則修訂的常見問題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a) 已年滿18歲; (b)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c)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e)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投資者可投資於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
(I) 房地產
房地產暫停列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II) 金融資產
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1000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任何一個投資類別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投資者可保留合資格物業的租金收入、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劃的規範。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例如由房地產轉為金融資產,或由金融資產轉為房地產),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投資者可攜同受養人(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養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申請獲准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他(們)可親自往入境處領取,或經在港的諮詢人轉交給他(們)。簽證標籤應貼在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在抵港時向入境處職員出示。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證件,入境處會發予進入許可。同樣安排亦適用於投資者的受養人。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入 境 事 務 處 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13.htm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http://www.hksfc.org.hk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http://www.info.gov.hk/hkma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http://www.hkab.org.hk
存 款 公 司 公 會 http://www.dtca.org.hk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http://www.hkis.org.hk
投 資 推 廣 署 http://www.investhk.gov.hk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http://www.eaa.org.hk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的分類(截至2009年6月3日)
1,436
146
761
241
28
138
5,753
1,043
3,188
3
0
405
24
260
7,838
1,241
4,350
在已獲「正式批准」的個案中,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分析(截至20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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