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業交易過程中,地產代理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尤其作為雙邊代理,更有責任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惟代理業界良莠不齊,更混雜不少「呃飯食」之徒,正如地產代理監管局早前便處理過一宗因代理疏忽,招致買方損失定金的投訴,值得讀者引以為鑑,加以提防。
地監局透露,早前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受委託為獨家代理,推銷九龍區一幢商住大廈的所有單位和地下舖位,碰巧有買家正在物色地舖,於是在該代理公司一名營業員陪同下,參觀大廈地下一個舖位。
買家參觀後,覺得「心水」,於是透過營業員,簽訂由賣方擬定的標準臨時買賣合約,並支付定金給賣方律師行。
到簽約 才發現
地監局指出,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該營業員沒有向買家提供任何賣方資料或查冊紀錄,也沒有說清楚賣方是以甚麼身份出售。直至買方代表律師準備正式買賣合約時,才發覺賣方的身份其實是「確認人」。
後來,因確認人未能完成交易,註冊業主的承按銀行隨即收回物業,並轉售給第三者。買方事後入稟法院向確認人追討按金,雖然獲判勝訴,但由於確認人是一家無資產的有限公司,所以買家最終還是白白損失了定金。
雖勝訴 失按金
地監局紀律委員會詳細審視證據後,認為有關代理公司及營業員,在處理該幢大廈的買賣手法上均有過失。地監局指出,放盤的賣方只是剛與註冊業主簽訂買賣合約的確認人,但代理並未有取得有關合約文本,因而對合約條款並不清楚。
至於地產代理公司方面,只依賴確認人律師行給確認人的一份信件,便進行物業買賣,信中雖提及確認人與註冊業主簽訂的買賣合約,但卻完全沒有附上該份合約條文;而該合約,亦沒有於土地註冊處登記。
未查清 已交錢
紀律委員會認為,代理公司及營業員作為買家的代理,有責任保障客戶利益。當賣方以確認人身份轉售有關物業時,代理應盡量嘗試取得業主與確認人之間的買賣合約,審視有關買賣及交易條件,例如買賣價、成交日期及可否轉讓等。如果發現有疑問,代理應建議買家把定金交付律師行託管,及清楚列明託管條件。
由於有關代理公司及營業員均未能達到以上要求,所以委員會最終判處該代理公司不能於指定期間,在某些辦事處從事涉及「經確認人轉售」物業的地產代理工作;有關營業員則停牌4個月。
資料來源︰地產代理監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