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香港人買樓時,都會選擇申請按揭的。在與銀行申請按揭時,申請人需填寫一份幾十頁的申請表,當中有一份關於按揭資料的同意書,目的是知道申請人是否同意授權銀行查閱申請人與樓按相關的信貸紀錄。
一般的情況下,銀行審批按揭申請時,需要查閱申請人的環聯的信貸評級(TU)及債務資料,包括樓宇按揭、卡數及私人貸款等,用作審核申請人每月收入是否有足夠能力承擔還款。
報告的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地址及電話、申請人持有的按揭宗數、種類及狀況,當中亦列明是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涉及的債務追討、破產及清盤訴訟等資料。
按揭資料的同意書劃分為「表格一」及「表格二」,當申請人簽署「表格一」,即代表同意銀行查閱其所有信貸資料,由於信貸紀錄涉及私人資料,申請人有權選擇不同意,以避免銀行查閱。
因應著申請人不同意「表格一」,銀行會安排申請人簽署「表格二」,即代表同意銀行查閱其個人資料,例如卡數、私貸等,但不包括樓宇按揭相關的資料,行內稱之為「Non-consent」審批方式。
以「Non-consent」方式的去審批按揭,對銀行有一定風險,因此大部分銀行會直接拒批按揭,只有少數銀行仍會考慮接受,不過批核會較為嚴謹,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按揭成數上限扣減一成,或者按息加1厘,以增加審批難度。
不過老實說,即使申請人不授權銀行查閱有關資料,銀行總有其他方法得知申請人是否持有其他物業的按揭,所以簽署「表格二」去逃避按揭申請問題,不太可行。
值得留意的是,就算申請人不授權,銀行的按揭申請表一般已直接要求申請人填寫現有按揭資料,包括是否已有按揭在身、持有按揭數量等,不能有任何隱瞞。
除此之外,銀行可從不同渠道去尋找蛛絲馬跡,比如說查看申請人銀行月結單的出入數記錄,如發現有定期的還款記錄,銀行會詢問是那一類型的還款,如果得知是樓按的話,會將此支出納入在計算供款佔入息比率。
此外,申請人曾經申請信用卡或私人貸款的話,所登記的通訊地址會記錄在信貸報告上,銀行有機會為所有地址作查冊,如發現申請人是業主且仍有按揭的話,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並將此計算在內,從而影響審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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