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提供多個服務式住宅,供商務人士、短期租客及其他類型租戶選擇,吸引不少人租住。服務式住宅供應漸多,但是香港並沒有特定的條例規管。
《旅館業條例》,政府用以規管及管制旅館住宿、旅館的安全及有關連的目的作出規定,但是有關的條例並沒有為「酒店」、「賓館」或「服務式住宅」作出個別的定義。
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旅館」一詞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並且是在宜於予以接待的狀況的」。任何人士如打算經營、開設、管理或其他方式控制下列處所(酒店、賓館、汽車旅館、度假營及度假屋單位),必須在開始營業之前申請及持有有效牌照。
即是說,只要一個處所只要能夠為到訪的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他是有能力及願意付款,便符合了《旅館業條例》「旅館」的定義,而且該物業的地契、物業的設計或配套亦必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的要求等,就要持有有效牌照。
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該條例亦有豁免的部分,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條,民政事務局長有權引用《旅館業(豁免)令》豁免某一間或某一種類的旅館,使其不受該條例規限。
而《旅館業(豁免)令》(香港法例第349C章)顯示,除了可豁免幼兒服務所、會社、床位寓所、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還有一條豁免條款,條例如下:
「符合以下情况的處所:在該處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準均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間為連續28天,而如該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縮短至少於連續28天,將不會免收、退還或減收費用。」
簡言之,出租超過28天的物業,便可以憑此條款豁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即是如果服務式住宅只提供28天以上的租住計劃,是會豁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即是毋須申請任何旅館經營牌照;但是提供28天或以下的租住計劃的服務式住宅,如日租計劃等,則需要申請牌照,及受《旅館業條例》監管。
以下物業類型是否需要申請牌照?
物業類型 | 出租少於28天 | 出租超過28天 |
酒店 | O | X |
賓館 | O | X |
汽車旅館 | O | X |
度假營 | O | X |
度假屋 | O | X |
幼兒服務所 | X | X |
會社 | X | X |
床位寓所 | X | X |
安老院 | X | X |
殘疾人士院舍 | X |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