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港男近日在Facebook公屋讨论区发帖文求助,指自己去年中风入院一个月,其内地妻子随即提出离婚,他现时暂住老人院,忧虑会因此失去现时自住的公屋单位,甚至影响日后再申请公屋。
楼主在帖文表示:「本人系公屋户主,上年中风入院而家住紧老人院。老婆喺我住医院一个月内即刻出离婚信。我会唔会冇咗间公屋?或者之后申请唔到公屋?想请教点做。」他又称,二人结婚逾二十年,妻子来港已满7年,二人现正办理离婚手续。楼主提到,虽然他是户主,但倘若回家,妻子便会指他「骚扰」,因而不敢返回原居的公屋单位,只能留在院舍,并称妻子现时要求取得其公屋。
事件引来大批网民关注,不少人质疑其妻「似乎系你太太睇准机会全占间公屋」,更有人直指楼主的遭遇与早前全城热议的「何伯」事件相似,提醒楼主作最坏打算。
亦有网民提供实务建议,指楼主作为户主,若非他自愿除名,否则配偶需本身在该单位拥有户籍,方可转为户主;若涉及分户申请,当局通常会视乎个案需要安排中转屋,直至上楼为止。多名网民建议他尽快联络社工、向社会福利署家庭服务科或房屋署求助。
根据房屋署网站的显示,离婚程序完成后,承租人或前配偶须联络所属屋邨办事处,与职员面谈租约事宜:
不涉额外公屋资源的个案:若双方未能就租约达成协议时,房屋署通常把租约拨归予管养子女,或与认可住客(子女、父母、姻亲)同住的一方。
至于须迁出的一方,可申请宝田中转房屋一人单位,并须符合入息、资产、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等资格;或以一人名义申请公屋,轮候时间可按前租约居住期缩减,最长减3年。
涉及额外公屋资源的个案,如双方各自获判至少一名子女管养权,或双方各有认可住客(子女、父母、姻亲)同住,房屋署会考虑为双方各自编配公屋单位,并须过经济状况审查,即家庭入息及资产不超申请公屋限额;以及通过住宅物业权审查,即所有家庭成员在香港均无拥有任何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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