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居屋要注意事项

地产锦囊  2011-12-10  #地产锦囊

买二手居屋和买一般二手私人楼是无大分别的,唯一不同是一手居屋业主在卖楼前要向房委会补地价。完成补价的居屋单位就可以于公开市场自转让。

如买家是现公屋住户或绿表资格证明书持有人,那就可经由「居屋第二市场」购买而不须补地价。

至于合资格白表申请人和其他一般市民其实是没有分别,都只可买已补地价的二手居屋单位。

但是,如果买的是房委会将在2007年开始再重新发售的剩馀居屋单位,合资格白表申请人就可以入纸申请购买。

买二手居屋要注意事项:

(1) 因「居屋」物业的售价,是由房委会以免除地价的方式计算而订出的,故此它们的实际售价与市价比较会产生一个「折让率」,政府透过「房屋条例」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转让权」限制,约束「居屋」业主转让和处置居屋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在首次出让业权的楼契日期计,必须超过五年,并必须在支付「补价」予房委会后,限制方会被解除。简单来说,业主要收到补价申请认收通知书后才可订立该单位的买卖协议。如果业主在房委会接纳其补价申请前订立该单位的买卖协议,即属违反房屋条例的规定。订立的买卖协议均属无效。

(2) 五年期届满,在未作「补价」前,「房屋条例」特别容许首任业主可以签署一般的买卖合约,但合约内必须载有法例指定的某些「指定条文」,此举有助资金不足的业主「有机会」借用买家的楼价来作补价之用,但能否借用买家的钱,仍视乎合约内是否有明文条款的规定,故此,在草拟「居屋自由市场」物业的临时或正式买卖合约时,都不能马虎了事。

(3) 即使五年期届满,在未作「补价」前,业主在签订买卖合约后,亦不可「借匙」给买家装修或提早交楼给买家,否则会违反「放弃管有」的限制。 买卖合约内若没有适当的明文条款,买家有权拒绝业主在交易当天借用楼价馀款作补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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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房署网页:

居屋第二市场

房委会于1997年6月成立「居屋/私人参建居屋计划单位第二市场」(居屋第二市场)让现居公屋住户和绿表资格证明书持有人可选购由首次出售日期起计第三年的居屋/私人参建居屋/租者置其屋单位(居屋)。这项安排增加了居屋的流转量,以满足社会对资助自置居所的需求。更重要的是,现居公屋住户和绿表资格证明书持有人享有多一个自置居所的途径,而房委会则可腾出更多出租公屋,编配予有真正需要的人士。

居屋第二市场楼宇买卖的运作,大致上与公开市场上的模式相同,买卖双方可自由议价,或透过地产代理进行交易。买方必须承担将来在公开市场上把单位出售时,所须要缴付补价的责任。

剩馀居屋单位的销售安排

房委会于2006年1月决定,由2007年起每年分两期把未售出及回购的单位(统称剩馀居屋单位)推出发售,每期出售约2 000至3 000个单位予绿表及白表申请人。每期发售的单位包括一些主要居屋屋苑,及弹性地加入零散的未售出及回购单位。如市场情况出现任何重大转变,出售时间表或需作出调整。

主要居屋屋苑的出售时间表如下,亦可按此参阅暂定的剩馀居屋单位详细出售时间表。

2007年

九龙东 嘉峰台 (2 010)

沙田 嘉径苑 (275)

沙田 愉翠苑 (1 489)

天水围 天富苑 (367)

2008年

港岛东 东涛苑 (1 216)

九龙东 琼轩苑 (344)

九龙东 鲤安苑 (1 213)

沙田 锦丰苑 (1 892)

2009年及以后

九龙东 油美苑第3期 (1 480)

天水围 天颂苑 (640)

括号内的数字指未售出单位的数目(不包括回购单位、因撤销买卖协议而收回的单位和示范单位)。

政府无限期停建和停售居屋的政策维持不变。房委会通过的销售安排只适用于剩馀居屋单位,部分安排亦与以往发售居屋计划单位的安排有所不同。有关的销售安排的重点包括以下各项:

同时接纳绿表和白表申请人购买剩馀居屋单位,两者比例为4:1;而在出售单位时,可视乎销售情况而灵活地分配绿表与白表的比例。

在选楼方面,家庭住户较合资格的一人住户优先选楼;而就绿表申请人而言,只有受房委会提出的清拆计划影响的人士,才可获优先选楼。

按既定方法,设定白表申请人的入息和资产限额,并按年检讨。

在定价方面,依循以往的指导原则(即按揭还款与入息比例不超过40%;五成单位的价格在销售对象的负担能力以内),以及提供三成市值折扣率的一般指引。

房委会不会接纳所有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馀居屋单位的回购申请。

继续为银行和其他认可财务机构批予购买居屋单位的贷款提供按揭贷款保证。

不为购买剩馀居屋单位的人士提供按揭还款补助金。

在出售前为剩馀居屋单位进行修缮和维修保养工程,确保单位的质素达到合理水平。

为未售出的单位提供一年楼宇设施保养期,由个别单位的转让契据日期起计,但不会为回购单位提供楼宇设施保养期。

维持一贯做法,为剩馀的居屋/私人参建居屋发展项目提供10年楼宇结构安全保证(天水围的屋苑保证年期为20年),由楼宇落成日期起计;但未发售的28幢大厦的10年楼宇结构安全保证(天水围的屋苑保证年期为20年),则由每幢未发售大厦首个推售期的首个选楼日起计。

关于销售安排及申请的细节,房委会会在每期发售前有所公布。

绿表和白表申请人的定义

绿表申请人的定义

在下列组别人士符合有关年龄、家庭成员组合和居港年期规定等详细申请资格准则的情况下,准许他们以绿表资格提出申请:

(a) 租住公屋(下称「公屋」)住户;

(b) 经核实合资格获编配公屋单位的特定组别(注),包括:

(i) 经核实合资格入住公屋,并会在一年内到期获编配公屋的公屋轮候册申请人;

(ii) 合资格入住公屋的受清拆影响人士及灾民;

(iii) 选择以绿表资格购买资助自置居所单位代替公屋编配的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申请人;

(iv) 要求分户/离婚而又合资格入住公屋的公屋住户;

(v) 受市区重建局清拆计划影响的人士(须搬迁而合资格入住公屋的租户);

(vi) 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助人;以及

(vii) 持有由房屋署签发有效保证书的房屋署屋宇事务助理职系人员。

(注:组别(i)至(v)内选择以绿表资格购买房委会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单位代替公屋编配的人,会在提出申请后获发绿表资格证明书。)

白表申请人的定义

在下列组别人士符合有关年龄、家庭成员组合、居港年期规定、入息和资产限额,以及拥有物业限制等详细申请资格准则的情况下,准许他们以白表资格提出申请:

(a) 私营房屋的住户;

(b) 公屋或任何资助房屋计划单位住户的家庭成员;以及

(c) 单位售出日期不足10年的租者置其屋计划(下称「租置计划」)单位买家;他们可用白表提出申请而获豁免符合入息及资产限额和不能拥有住宅物业限制的规定,但必须在购买剩馀居屋单位三个月内售出其租置计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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