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港男近日在Facebook公屋討論區發帖文求助,指自己去年中風入院一個月,其內地妻子隨即提出離婚,他現時暫住老人院,憂慮會因此失去現時自住的公屋單位,甚至影響日後再申請公屋。
樓主在帖文表示:「本人係公屋戶主,上年中風入院而家住緊老人院。老婆喺我住醫院一個月內即刻出離婚信。我會唔會冇咗間公屋?或者之後申請唔到公屋?想請教點做。」他又稱,二人結婚逾二十年,妻子來港已滿7年,二人現正辦理離婚手續。樓主提到,雖然他是戶主,但倘若回家,妻子便會指他「騷擾」,因而不敢返回原居的公屋單位,只能留在院舍,並稱妻子現時要求取得其公屋。
事件引來大批網民關注,不少人質疑其妻「似乎係你太太睇準機會全佔間公屋」,更有人直指樓主的遭遇與早前全城熱議的「何伯」事件相似,提醒樓主作最壞打算。
亦有網民提供實務建議,指樓主作為戶主,若非他自願除名,否則配偶需本身在該單位擁有戶籍,方可轉為戶主;若涉及分戶申請,當局通常會視乎個案需要安排中轉屋,直至上樓為止。多名網民建議他盡快聯絡社工、向社會福利署家庭服務科或房屋署求助。
根據房屋署網站的顯示,離婚程序完成後,承租人或前配偶須聯絡所屬屋邨辦事處,與職員面談租約事宜:
不涉額外公屋資源的個案:若雙方未能就租約達成協議時,房屋署通常把租約撥歸予管養子女,或與認可住客(子女、父母、姻親)同住的一方。
至於須遷出的一方,可申請寶田中轉房屋一人單位,並須符合入息、資產、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等資格;或以一人名義申請公屋,輪候時間可按前租約居住期縮減,最長減3年。
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個案,如雙方各自獲判至少一名子女管養權,或雙方各有認可住客(子女、父母、姻親)同住,房屋署會考慮為雙方各自編配公屋單位,並須過經濟狀況審查,即家庭入息及資產不超申請公屋限額;以及通過住宅物業權審查,即所有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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