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提供多个服务式住宅,供商务人士、短期租客及其他类型租户选择,吸引不少人租住。服务式住宅供应渐多,但是香港并没有特定的条例规管。
《旅馆业条例》,政府用以规管及管制旅馆住宿、旅馆的安全及有关连的目的作出规定,但是有关的条例并没有为「酒店」、「宾馆」或「服务式住宅」作出个别的定义。
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旅馆」一词是指「任何处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范围内,他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该人看似是有能力并愿意为所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缴付合理款项,并且是在宜于予以接待的状况的」。任何人士如打算经营、开设、管理或其他方式控制下列处所(酒店、宾馆、汽车旅馆、度假营及度假屋单位),必须在开始营业之前申请及持有有效牌照。
即是说,只要一个处所只要能够为到访的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他是有能力及愿意付款,便符合了《旅馆业条例》「旅馆」的定义,而且该物业的地契、物业的设计或配套亦必须符合《建筑物条例》及《消防条例》的要求等,就要持有有效牌照。
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该条例亦有豁免的部分,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条,民政事务局长有权引用《旅馆业(豁免)令》豁免某一间或某一种类的旅馆,使其不受该条例规限。
而《旅馆业(豁免)令》(香港法例第349C章)显示,除了可豁免幼儿服务所、会社、床位寓所、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不受《旅馆业条例》规管,还有一条豁免条款,条例如下:
「符合以下情况的处所:在该处所内,所有住宿的提供基准均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间为连续28天,而如该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缩短至少于连续28天,将不会免收、退还或减收费用。」
简言之,出租超过28天的物业,便可以凭此条款豁免受《旅馆业条例》规管。即是如果服务式住宅只提供28天以上的租住计划,是会豁免受《旅馆业条例》规管,即是毋须申请任何旅馆经营牌照;但是提供28天或以下的租住计划的服务式住宅,如日租计划等,则需要申请牌照,及受《旅馆业条例》监管。
以下物业类型是否需要申请牌照?
物业类型 | 出租少于28天 | 出租超过28天 |
酒店 | O | X |
宾馆 | O | X |
汽车旅馆 | O | X |
度假营 | O | X |
度假屋 | O | X |
幼儿服务所 | X | X |
会社 | X | X |
床位寓所 | X | X |
安老院 | X | X |
残疾人士院舍 | X |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