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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新盤嵐山第1期近期熱賣,因樓盤已發出入伙紙(俗稱入伙紙),屬現樓階段,但發展商要求買家簽署「放棄參觀同意書」,事件引起社會及監管局關注,筆者認為,誰是誰非,相信自定有公論,不過市場不應只針對發展商,應清楚了解事件才下判斷,不可對人不對事。
筆者認為,在新例下,出售已落成的新盤前,要開放現樓予買家參觀這個做法是十分合適,因買家在未睇現樓的情況下,不論是新盤或是二手樓,都會有潛在的風險,如落實成交前可參觀現樓,確實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但事實上,嵐山由第一期及第二期組成,雖第一期雖已取得佔用許可證,但仍然正在進行申請轉讓同意之相關工程,而第二期尚未取得佔用許可證,仍有建築工程進行。
鑑於第一期及第二期共用一個出入口,如讓準買家進入地盤,可能會危及其人身安全及牴觸現有工程地盤的安全操作法例與守則及相關之保險條款。
事實上,入伙紙是由屋宇署發給已建成並經驗證結構合格的樓宇;但政府在批出土地時,同時會列出許多發展該塊土地的規定條款,發展商必須完成所有建設,政府才會批出滿意紙。筆者認為,這種買樓花的方式在港一向都行之有效,絕對不是新鮮事,新例實施僅一年多,銷監局與發展商在法律條文演繹上有分歧並不出奇,但局方未有聽取發展商解釋前即發出譴責,筆者就認為該局做法或有些針對。